「用 VPN 到底违不违法」:法条原文怎么写,公开案例怎么判

先说结论

这一页是一份资料清单,不是一个答案。先把它能做和不能做的事说清楚。

一、它不能告诉你「你的情况违不违法」。 这需要执法或司法机关依据具体事实来认定。本文是公开信息的整理,不是法律意见。

二、它把三件事严格分开:(1)法条原文怎么写;(2)公开可查的案例里实际发生了什么、处罚是什么;(3)哪些事公开资料里根本查不到。这三类在网上经常被混着讲,而它们的确定性完全不同。

三、现行法条的两句核心原文,逐字引在下面。 需要特别注意版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1996 年发布,1997 年第一次修订,2024 年 3 月 10 日第二次修订。网上流传的版本很多还是 1997 年的旧文本(第六条里带「邮电部」三个字),已经不是现行文本。原文见第一节

四、没有任何公开文件点名过具体产品。 我们在国务院、工信部、公安部、中央网信办的公开栏目里,查不到任何一份规定点名某个 VPN 产品或品牌——既没有许可名单,也没有禁止名单。所以「某某合法吗」这个问题,在公开文件层面没有对应的答案。谁给了你一个肯定的答案,先问他出处。

五、公开案例里,「自己用」和「对外提供」的处理不一样。 前者查到的是行政处罚(有一例载明罚款 1000 元),后者查到的是刑事评价加行政处罚(有一例为相对不起诉+行政拘留 15 日)。每一例的出处和处罚结果列在第二节

六、企业租用国际专线,公开文件里写了路径。 工信部 2017 年那份通知的原文写着「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……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」。原文引在第三节

七、有几件事公开资料里查不到,本文就写「查不到」。 监测手段、覆盖范围、数据留存期限——没有可指认的官方出处,本文不猜。见第四节

本文的边界:本页不提供任何关于如何避免被发现、规避检查或减轻执法后果的内容,也不鼓励或劝阻任何行为。所有法条引文来自官方数据库或官方网站,引用当天(2026 年 9 月 21 日)逐字核对;所有案例均链接到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或政府网站的原文。涉及你自己的具体情况,请咨询专业人士。


一、法条原文

下面每一段都是从官方来源取到的原文,2026 年 9 月 21 日核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

版本信息(这一点很重要):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收录的现行文本,抬头写的是「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3月10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」。

第六条(现行文本):

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。

第十四条

违反本规定第六条、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一处需要提醒的差异:中央网信办网站上仍在挂着 1997 年修订版的全文,其第六条写的是「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」。2024 年的第二次修订删掉了「邮电部」三个字(邮电部这个机构早已不存在)。引用时以司法部行政法规库的现行文本为准——这也是判断一篇网络文章有没有认真核对过的一个简单标准。
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

中国政府网《国务院公报》刊出的文本,抬头为「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」。与本主题最相关的是禁止性条款和罚则:

第四条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,不得侵犯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

第二十条(罚则,节录首句):
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有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1.5万元以下的罚款……

注意这一部办法罚的是第五条(九类禁止信息)和第六条(五类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)所列的行为,和上面那部暂行规定第六条(信道)不是同一个落点。把两者混为一谈,是网上讨论里最常见的错误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——注意条号已经变了

这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〉的决定》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通过修正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(该决定原文:「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」),条文序号发生了整体移动。下面是中央网信办发布的现行文本:

第二十九条(旧文本中的第二十七条):

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、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;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、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……

第六十六条(旧文本中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):

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,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,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

为什么要强调条号:下一节那起 2025 年发布的检察机关案例,引用的是旧条号(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),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修正之前。条文内容一致,位置变了。看到不同条号不要以为是引错了,要先看日期。


二、公开可查的案例

下面每一条都注明了发布方、日期和链接,处罚结果照录。它们是个案,不是规则——不同机关、不同情节的处理不必相同,也不能从个案推出「一般会怎样」。

个人使用一侧

发布方 / 来源日期案情(照录要点)处罚结果(照录)
《云南法制报》报道,中共云南省委党校(云南行政学院)网站转载2022-07-05宾川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查处:姚某 2021 年 10 月在网上购买「翻墙」软件后,「私自建立信道进行国际联网,用于观看境外视频及境内外通信」「责令停止联网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」
东安县人民政府网(湖南),东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2023-08-17「连续破获蒋某、张某、王某三起擅自使用VPN『翻墙』软件进行国际联网案件」,依据《暂行规定》第六条和第十四条及其实施办法原文只写「将受到行政处罚」,未载明具体处罚内容;并称三人「同时涉嫌其他违法犯罪,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」

第二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没有写处罚是什么。这类通报经常如此,所以从通报里读不出金额或幅度——读不出来就不要替它补

对外提供一侧

发布方日期案情(照录要点)处理结果(照录)
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2025-07-02李某 2024 年 3 月至 6 月「通过微信、淘宝网店向多人出售用于规避国家网络监管的『翻墙』工具软件……VPN节点共计25人次,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」检察机关认为其「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」,因「犯罪情节较轻,未造成严重后果,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」,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;随后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,公安机关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对李某「处行政拘留15日、收缴违法所得3000元及手机1部」

这一例把两条线都走完了:先是刑事评价(认定构成犯罪但不起诉),再是行政处罚。它也说明「不起诉」不等于「没事」。

执法依据是怎么写在权责清单里的

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网的「行政处罚清单」中,把这项职权单列为编号 C05783「对未经允许,使用非法定信通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进行处罚」(发布日期 2020-04-06),其「行政处罚种类」一栏写的是:罚款、警告、停止联网、没收违法所得。这份清单引用的仍是 2024 年修订前的第六条文本。


三、企业侧:公开文件写了什么

很多人问的其实是这个:公司要用国际线路,正规的路子是什么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 年 1 月 17 日签发的《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》(工信部信管函〔2017〕32 号,中央网信办网站刊出全文)在「严格资源管理,杜绝违规使用」一节的第 4 点写着:

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。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,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,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,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

这段话可以拆成三层,全部是原文里有的:

  1. 有一条正规路径:向基础电信企业租用国际专线
  2. 用途有明确限定:「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」,并且「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」。
  3. 要建档:「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」。

还有一件必须说清楚的事:这份通知的抬头,发给的是各省通信管理局、基础电信企业和 IDC/ISP/CDN 经营者,整篇讲的是接入服务市场的清理规范,对象是经营主体。把它直接读成一份针对个人用户的规定,是不准确的。

具体能不能办、怎么申请、要什么资质和材料,以你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和运营商的答复为准,本站不代为解释,也不提供任何代办渠道。想了解这类专线在技术上是什么,本站有一页纯技术说明:《CN2 GIA、IPLC、IEPL 专线到底是什么》。需要提醒的是,2026 年 4 月的事件说明「专线」这个词在市面上盖着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,见《2026 年 4 月的「断线潮」》。跨境电商团队日常要处理的网络问题更广,本站有专门的整理:《跨境电商与外贸企业网络解决方案》


四、查不到的部分

这一节可能是最重要的,因为网上关于它的说法最多、出处最少。

一、没有任何公开文件点名具体产品。 我们在国务院、工信部、公安部、中央网信办的公开栏目里查不到任何一份规定,点名允许或禁止某个 VPN 产品。因此「Cloudflare WARP 合法吗」这类问题,在公开文件层面没有对应条文可查。它在中国大陆能不能连上,是另一个问题——那是技术问题,见《Cloudflare WARP 中国使用指南》

二、监测手段、覆盖范围、判定标准,查不到。 没有公开文件说明这些。本站不做任何判断,既不说「会被看到」,也不说「不会」

三、数据留存期限,查不到。 同上。

四、「多少人被处罚过」,查不到。 没有任何机关公开发布过这类统计。网上流传的数字,我们找不到可指认的出处。

「查不到公开文件」不等于「不存在」。 它只说明:这件事没有公开依据可供你我核对,因此任何声称知道细节的说法,都应该先被要求出示出处。这条原则本站用在所有主题上——比如 2026 年 4 月那次大面积断线,同样是「有报道、无官方文件」的典型,我们在那一页把三类证据分开列了


五、这一页明确不做的事

为了避免误解,逐条写清楚:

  • 不提供任何关于如何避免被发现、规避检查或减轻执法后果的内容。 一条都没有,也不会加。
  • 不推荐、不排名、不链接任何 VPN 服务、机场或节点来源。
  • 不对任何具体产品下合法或不合法的判断。
  • 不鼓励也不劝阻任何行为。 上面每一段引文都是原文,读者自己判断。
  • 不是法律意见。 涉及你自己的情况,请咨询执业律师;涉及企业的国际线路申请,请咨询你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。

如果你来这一页是因为公司的网络出了问题、需要判断是技术故障还是别的原因,本站有纯技术的排查路径:《翻墙慢,到底是节点问题还是本地问题》《DNS 污染自测》,以及本站的在线检测工具。更多 GFW 与网络基础的常见问题,见《GFW 与网络基础 FAQ》


常见问题

这一页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——它取决于具体事实,需要执法或司法机关认定。能摊开的是法条原文:现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(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,1997年第一次修订,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)第六条为「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。」第十四条为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、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」

引自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,2026年9月21日核对。本文是信息整理,不是法律意见。
我们在国务院、工信部、公安部和中央网信办的公开文件里,查不到任何一份点名某个具体产品的规定——没有许可名单,也没有禁止名单。所以任何人说某产品「合法」或「不合法」,请先问出处。公开可查的只有一般性条文,约束对象写的是「信道」和「任何单位和个人」,不是某个牌子。它在中国大陆能不能连上是技术问题,见WARP 专页
工信部2017年1月17日《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》(工信部信管函〔2017〕32号)原文:「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,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,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,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」

该通知的发文对象是各省通信管理局、基础电信企业与IDC/ISP/CDN经营者。具体申请事宜以你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和运营商的答复为准。

参考资料

法规原文(官方来源,2026-09-21 逐字核对)

公开案例(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政府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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